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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是否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判断|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观察者 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2023-04-02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对违法建设的查处,不能仅止于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而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执行,才是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裁判文书


文书标题及案号


标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9)京02行终1905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长顺,男,195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东街老钱局胡同甲14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瀛吴期,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邸文,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干部。

诉讼记录


刘长顺因诉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原机构名称为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2019年6月24日更名,以下简称东城城管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行初5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刘长顺向一审法院诉称,其居住在本市东城区门楼胡同X号内东房。居住该院北房的邻居乔海君盖违法建筑(总建筑面积36.85平方米),影响了其的通风、采光。后其向东城城管执法局进行举报。东城城管执法局于2015年8月3日向乔海君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于2016年8月9日向乔海君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但至今仍未拆除。其多次要求东城城管执法局实际拆除涉案违法建设,该局均予以推托。综上,刘长顺请求判决东城城管执法局履行职责,将位于东城区门楼胡同X号内36.85平方米的违法建设拆除。
东城城管执法局辩称,一、东城城管执法局具有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二、东城城管执法局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经调查确认位于东城区门楼胡同X号院内北侧的建筑系违法建设,于2015年9月24日向违法建设的搭建人乔海君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其于15日内拆除上述建筑物。由于乔海君未自行拆除,2016年8月9日,经东城区人民政府责成,东城城管执法局向乔海君送达了《强制拆除决定书》。三、强制拆除需待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根据《东城区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方案》中职责分工的要求,由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牵头组织开展辖区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和拆除行动,统筹协调本辖区各职能部门和执法力量,按照全区统一部署,开展拆违专项整治工作。即由街道办事处制定拆除方案、决定拆除时间并组织拆除。另根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第二部分关于城市管理权责界定明确了各街道(地区)“负责做好强制执法申请工作,负责做好涉及行政强制案件的组织实施工作。”综上,东城城管执法局认为该局对于涉案建筑物已依职权调查、履职完毕。对于何时予以拆除,需待北新桥街道办事处的拆除方案、拆除时间明确后,在其组织下予以强制拆除,故请求驳回刘长顺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9年10月29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京0101行初505号行政判决认为,《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城镇建设工程。根据上述规定,东城城管执法局作为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具有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和义务。行政机关对违法建设的查处,不能仅止于作出行政行为,而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政行为得以执行,才是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东城城管执法局自2016年8月9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后至刘长顺提起本案诉讼期间就涉案违法建设的拆除进行了相应执法工作,尽管东城城管执法局于诉讼期间向东城区拆违办申请强制拆除涉案违法建设,但在未有后续进展且该违法建设的拆除不存在法定中止强制执行条件情况下,东城城管执法局确未就涉案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履行法定职责。刘长顺请求东城城管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拆除涉案违法建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东城城管执法局履行京东城管拆字[2016]070002号《强制拆除决定书》对乔海君搭建的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的职责。
刘长顺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未对东城城管执法局履行职责设定期限属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令东城城管执法局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东城城管执法局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在一审诉讼期间,刘长顺提交了以下证据:
1.京东城管限拆字[2015]第070065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2.京东城管拆字[2016]070002号《强制拆除决定书》。
证据1-2证明东城城管执法局先后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但至今未拆除违法建设。
3.照片,证明违法建设现场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证明刘长顺与涉案违法建设有利害关系。
5.房屋平面图、房产证,证明刘长顺是门楼胡同X号院与涉案违法建设相邻的东房1间的所有权人。
在一审诉讼期间,东城城管执法局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
1.立案审批表,证明东城城管执法局于2015年6月15日对乔海君在门楼胡同X号院内搭建房屋1处予以立案调查。
2.现场照片,证明2015年6月15日院内违法建设照片。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2015年6月15日针对涉案建筑物进行现场检查。
4.现场勘验笔录,证明2015年6月15日针对涉案建筑物进行现场勘验。
5.规(东)执函[2015]357号《关于门楼胡同X号规划审批情况的函》,证明涉案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
6.京东城管限拆字[2015]第070065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证明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
7.京东城管拆字[2016]070002号《强制拆除决定书》,证明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
8.《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东城区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发[2013]16号(部分)第6页,证明东城区拆除违法建设职责划分。
9.《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东政发[2017]34号(部分),证明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对各街道的职责界定。
10.《关于对门楼胡同X号院内北侧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申请报告》,内容为:东城城管执法局已于2019年6月27日向东城区拆违办提出对涉案违法建筑执行强制拆除的申请,证明该局督促北新桥街道尽快拆除涉案违法建设。
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东城城管执法局、刘长顺提交的全部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审查的事实相关联,均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已将上述证据材料全部移送本院。本院审查后认定:一审法院对东城城管执法局、刘长顺一审诉讼期间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所作认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是正确的,本院作同样认定。
根据上述被认定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5年6月15日,东城城管执法局接刘长顺举报,对北京市东城区门楼胡同X号院内北侧的违法建设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东城城管执法局认定门楼胡同X号院内居民乔海君搭建一处砖木结构的二层建筑物,总建筑面积36.85平方米。2015年7月21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函复东城城管执法局,确认上述建筑物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2015年9月24日,东城城管执法局作出并向乔海君送达京东城管限拆字[2015]070065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其在15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经复查,乔海君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违法建设,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批准,2016年8月9日,东城城管执法局作出并向乔海君送达京东城管拆字[2016]070002号《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对乔海君搭建的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乔海君收到《强制拆除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6月11日,刘长顺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东城城管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拆除涉案36.85平方米的违法建设。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东城城管执法局提交了东政发[2013]16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东城区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发[2017]34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及涉案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申请报告,以证明根据东城区政府职责划分,各街道负责做好行政强制案件的组织实施工作,及东城城管执法局已于2019年6月27日向东城区拆违办提交对涉案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申请。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根据《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东城城管执法局作为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辖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具有依法予以查处的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对违法建设的查处,不能仅止于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而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执行,才是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中,东城城管执法局自2016年8月9日对涉案违法建设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至刘长顺提起本案诉讼期间,未就涉案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履行法定职责。刘长顺请求东城城管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拆除涉案违法建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东城城管执法局履行京东城管拆字[2016]070002号《强制拆除决定书》对乔海君搭建的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的职责是正确的。东城城管执法局应当全面、及时履行执行京东城管拆字[2016]070002号《强制拆除决定书》,将涉案违法建设依法予以拆除的法定职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刘长顺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    宁
审判员   孙铁松
审判员   杨   波
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朱彬彬
书记员   高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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